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共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1882家,农村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
现在的问题是,北京仍然是许多商业的中心,而且仍不会放弃这个,这会限制上海。利率问题相当复杂,它会影响到很多事情,所以利率改革应该要缓慢进行,只要他们按照现在的控制方式继续,可以维持银行稳定,如果真的放开利率,让市场相连接,那么金融系统会难控制很多。

你们可以设立各种类型有竞争力的银行,发放更多的银行许可证。我没有见过周小川本人,但有关注他的一些报道,他和其他央行行长一样,很有才干、聪明。或者说,像有些国家一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拨款。我相信这些问题最终可以解决,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些力量,来使得政客们做一些必需的事情,将地方政府放置在健全的财政基础上。我的看法是,如果说这些借贷是经纪人借贷,风险并没有那么高,我的意思是信用风险被分散了。
降低风险最好的方式就是多样化。银行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中小型企业贷款困难,另外中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水平低,应该鼓励这些机构投资者发展。可考虑参照英国的督察专员、中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等方式,建立专职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保持人员和运作的独立性,并赋予其裁决以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明晰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上的职责,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作用,适当下放部分金融监管权和政策制定权,从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成为在全局的金融体系稳定与局部的金融市场活力达成平衡的关键。在坚持分业经营模式,审慎推进综合化经营试点的前提下,建立各行业之间的防火墙,确保银行和银行所投资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有效风险隔离,严格管理控制相互交叉持股、授信和担保、资产转让、应收应付、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防范由于业务交叉和行业渗透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按照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划分,这种权责边界主要存在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尝试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制度、与新增贷款超常变化相联系的动态拨备制度和差别化准备金动态调整制度,设计与经济周期变化有关的杠杆率和流动性要求,适时开展并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压力测试。在国际协调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原则和制度制定,并通过国际监管联系会议机制,促进并表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监管任务委托机制的运行和在现场检查上的合作。

强调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销售方面的卖者有责。在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方面,一是构建逆周期监管调控机制。三是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流,避免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鞭长莫及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填补监管空白。二是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正待遇。
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或行政法规。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往往渗入到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使得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商业化经营行为难以充分开展,有时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规避监管,反而形成新的风险。就事前预防角度而言,从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流动性、拨备等方面适当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抑制其过度承担风险的冲动。虽然目前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危机后均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和改革工作,但总体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仍处于起始阶段,在立法、协调机制、纠纷解决、教育咨询等方面均待改进。
三是构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完善内部现金流监测模型,加强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即日头寸管理和抵押品管理,增强融资来源稳定性,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根据目前的监管法规,监管机构对消费纠纷投诉的处置意见只能作为第三方调解,不具有裁决作用。然而,在中国过去监管实践当中的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了第一个目标上。
同时,建立跨境金融机构危机处置合作,明确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有效的并表监管体系,强化信息交流,促进国际危机处置制度的趋同。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建立定期交流、互通信息的数据收集共享机制。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咨询系统建设。然而,在中国现有以中央垂直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权责不清,一行三会派出机构监管资源短缺鞭长莫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注重准入审批、忽视行为和风险监管等问题。无论是监管制度的构建还是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都更相对偏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非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在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司其责,监管机构更为关注单体或单一行业内部的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而非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系统的稳定。
以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为基础,提升监管协调有效性。因此,明确金融监管的权责边界,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
以明确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权责边界为基础,构建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随着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的逐步建成完善,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日益发展壮大。探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模式,推动地方金融在机构设置、激励约束、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实现差异化发展。
隐形成本则包括金融机构在监管约束下改变原有经营行为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必要时适当限制规模、外在关联性和特定业务市场份额上限。
以明确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责边界为基础,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以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为基础,提升监管协调有效性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和跨领域金融创新产品日益涌现,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商业银行的信用分析主要用于贷款中并体现在它的资产负债表上,而评级机构的分析则主要用于市场化的债券发行时。而如今信用评级机构的雏形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页,一些来自于金融出版机构的出版商比如John Moody和Henry Poor开始搜集铁路债券的财务和运营数据并卖给订阅的人。
因为评级的实际表现会在其发布了较长时间后才能被证明,所以评级机构的声誉本身就成了是市场规则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声誉的变化会对评级机构的效益和成功与否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却通常只是看一个评级指标。
虽然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间接受到他们在投资者中声誉的影响,但缺乏竞争的环境仍使得他们在市场中拥有了更高的自满情绪(complacency)。这些规制降低了评级机构间的竞争性并产生膨胀了的需求,这会使得机构对于所用评级方法持续自满并有忽视市场中巨大风险的潜在可能性。
几天之后,美国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Henry Paulson)和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Ben Bernanke)请求国会准予购买7000亿不良的抵押资产相关债务。在某种意义上,NRSRO对于各类证券的信用评级是一个监管牌照(regulatory license),用来表明哪些债务证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投资和监管。
在1991年,DuffPhelps收购了MCM并剥离了它的信用评级业务。另外,在发行机构和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受信用评级影响的条款,被称为评级触发条款(rating trigger)。1982年,SEC指定了DuffPhelps,1983年,其又指定了McCarthy, Christanti and Maffei(MCM)。结果是美国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简称OCC)着手制定监管规制来确保一定数目的准备金以防银行倒闭,具体做法是,OCC确定了最低的银行准备金率以防止过高的杠杆比例。
获得NRSRO成员资格不是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却是他们的一个巨大优势,因为一些特定的投资者(包括公募和私募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都按规定只能购买NRSRO评级较高的资产。另外,其他的投资者们也拥有购买高评级资产而获得监管政策优惠的动机,这一切大大刺激了对于NRSRO评级机构所做评级的需求。
为了迎合市场的变化,1974年标准普尔转变了它的商业模式,开始向证券发行商兜售自己的评级而非是依靠投资者的订阅。监理署规定如果银行所持有的债券的评级是最高的四档之一的话,将无需根据市场价值的折价进行调整并计入损耗。
随着时间推移,监管者们越发地依赖于NRSRO信用评级机构,正如Langor和Langohr所言,信用评级在监管层面的运用在美国最为普遍。这种形式的监管框架下,能够产生的结果似乎只能是经济活动参与者间不相容的激励,以及在扭曲的市场信息中提供给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准确的信号。